关于第64704793号“SKATE BOAR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KATE BOARD 64704793

阅读:117319 2023-02-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永康市星童休闲用品厂 委托代理人:河北翔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04793号“SKATE BOAR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项目上,完全具备商标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标识使用。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因此,申请商…

  申请人:永康市星童休闲用品厂

  委托代理人:河北翔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04793号“SKATE BOAR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项目上,完全具备商标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标识使用。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SKATE BOARD”可译为“滑板”,指定使用在“游戏器具;玩具;体育活动用球”等商品上,缺乏显著性,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鉴于个案审理和具体案情的不同,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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