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王制纸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思诚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376410号“大王(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愿意放弃在“纺织品制壁挂;造纸毛毯”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2528号“大王 DAW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28555号“大王 DAW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0383686号“小大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8783518号“大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现在撤销程序中。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婴儿用睡袋;婴儿用包被;婴儿更换尿布用布单;婴儿床床单;婴儿床防撞围(床用织品);家庭日用纺织品”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撤销决定在“睡袋”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3年1月20日第1824号《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愿意放弃在“纺织品制壁挂;造纸毛毯”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商标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维持注册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婴儿用睡袋;婴儿用包被;婴儿更换尿布用布单;婴儿床床单;婴儿床防撞围(床用织品);家庭日用纺织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纺织品制壁挂;造纸毛毯”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