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谢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459268号“凹么么AOMOM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类的第6816603号“MOM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356345号“MOM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791688号“陌 momofoo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265401号“mom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5935680号“MOMO CA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5937910号“MOMO CA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6598718号“MOM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7004582号“沫沫mom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57386910号“甜糖铺MOM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5类第31409026号“MOM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1415908号“MOMO+WOW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34052892号“MOM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34056834号“MOM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34061442号“MOM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41711465号“小丫MOM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41712715号“环游记MOM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45384267号“默默MOMO PROTECT YOUT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46541366号“MOM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56117479号“莫莫MOMO DELICACY湘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57058187号“MOM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57409769号“甜糖铺MOM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第18518759号“墨米森 MOMI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二)、第16014901号“麦膜膜MMOMO.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5月6日第1790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二专用期限至2021年9月13日,上述商标专用期满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未申请续展,该商标现已失效,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五至七、九至十一、十五至十七、十九、二十一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五至七、九至十一、十五至十七、十九、二十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4、引证商标十八、二十已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十八、二十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凹么么AOMOMO及图”整体与引证商标三、八、二十二、二十三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八、二十二、二十三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十二至十四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上的“奶;奶饮料(以奶为主)”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婴儿食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上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商业管理辅助”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二至十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十二至十四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及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上的“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上的“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上的“奶;奶饮料(以奶为主)”商品、第35类上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商业管理辅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