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05337号“樂家”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樂家 1305337

阅读:88008 2023-02-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罗卡卫生器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江山乐享门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05337号“樂家”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18808号决定,于2022年06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罗卡卫生器具有…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罗卡卫生器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江山乐享门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05337号“樂家”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18808号决定,于2022年06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罗卡卫生器具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第1305337号第19类“乐家”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罗卡卫生器具有限公司第1305337号第19类“乐家”商标在“非金属建筑材料”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原第1305337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拥有近百年历史的来自西班牙的世界知名卫浴设备制造商,通过申请人持续、广泛宣传、推广和使用,“ROCA/乐家”品牌的产品为越来越多的中国消费者所认识、了解、接触和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非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中国官方网站及其品牌介绍;

  2、百度百科对申请人及 “ROCA/乐家”品牌和产品的报道介绍;

  3、中国办事处/工厂及销售网点介绍;

  4、中国总公司营业执照、股东等信息;

  5、天猫、京东官方旗舰店店铺和产品打印件;

  6、产品图样、产品包装、安装手册、产品检验合格证等;

  7、在中国的销售订单、发票及销货清单等;

  8、经销协议及产品价目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罗卡拉狄亚多斯有限公司于1998年4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石料”等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29年8月20日。现名义已变更为罗卡卫生器具有限公司。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申请人于2017年8月26日至2020年8月25日期间是否在“非金属建筑材料”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鉴于本案涉及的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

  具体到本案,证据1-4尚无法证明复审商标于复审商品上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5天猫、京东官方旗舰店店铺和产品打印件不足以证明相关商品实际销量情况。证据6为自制证据,形成时间难以确定。证据7销售订单中显著标识为Roca及图,并非复审商标,且该订单可视为自制证据;发票及销货清单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8经销协议不足以证明其经销商已将相关商品及商标进行使用,产品价目表为自制证据。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于2017年8月26日至2020年8月25日期间内在“非金属建筑材料”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非金属建筑材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07日

本文《关于第1305337号“樂家”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樂家 130533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42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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