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辽宁正林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阳知行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3177826号“正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多年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4170153号“正林及图”商标、第22500944号“正林塑工 JOLEE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一效力待定。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金属地板、金属地板砖、金属天花板、金属建筑物、金属窗、金属门、五金器具、门用金属附件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正林及控股公司经营、宣传使用、荣誉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公告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地板、金属地板砖、金属天花板、金属建筑物、金属窗、金属门、五金器具、门用金属附件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金属地板、金属地板砖、金属天花板、金属建筑物、金属窗、金属门、五金器具、门用金属附件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