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香港无右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65557号“智慧空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12825233号“智慧空间”商标、第22027943号“启智方城 WISDOM SPACE及图”商标、第53247601号“智慧狗 INTELLI ELECTRIC”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引证商标二、三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在先已有诸多类似情形的商标共存注册。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案外商标档案、在先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分别在测量部分服务、包装设计等部分服务上被公告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为文字“智慧空间”,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的可区分性。申请人所列举的其他商标注册的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