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昆明市盘龙区太阳花金弋幼儿园
委托代理人:河南欧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程利
申请人因第7547593号“太阳花 Sun Fl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4711号决定,于2022年06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昆明市盘龙区太阳花金弋幼儿园提供的作品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儿童绘画作品集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学校(教育)”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我局决定:撤销第7547593号第41类“太阳花 SUN FLOWER”注册商标,原第7547593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指定期间,申请人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有实际的商业使用,在商业经营活动中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大量的使用和推广,自身品牌的知名度也在进一步提高。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太阳花幼教集团”微信公众号推文;
2、举办活动现场实拍;
3、举办的“教育爱活动”相关作品;
4、幼儿的园服实拍;
5、“太阳花幼教”集团的宝宝日记;
6、申请人提供的系列合同。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的卷宗,申请人在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编号续前):
7、出版物;
8、礼品;
9、相关资质证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9年7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学校(教育)”等服务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32年11月6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申请人于2018年11月3日至2021年11月2日期间是否在“学校(教育)”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鉴于本案涉及的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
具体到本案,证据1为太阳花东森优友幼儿园举办故事大王比赛的文章,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质证明可知,该幼儿园与申请人为同一法定代表人,太阳花东森优友幼儿园对复审商标的使用可以认为是不违背申请人意志的使用。且我局在此公众号中进行查询,该文章信息属实。同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粮油供货合同、园服订购合同等尚可以证明申请人为开展复审服务进行了前期准备工作。其它证据虽多为自制证据,但可看出其在幼儿园服务上确使用了复审商标。在无其他有力反证情况下,我局对申请人提交的部分证据予以认可。
综上,申请人提交的部分证据可以证明其于2018年11月3日至2021年11月2日期间内在“幼儿园”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幼儿园”服务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幼儿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因此,复审商标在“学校(教育)”等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