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7957656号“富华沃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富华沃胜 27957656

阅读:95139 2023-02-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郭俐佐 委托代理人:临沂越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富华重工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兰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1日对第27957656号“富华沃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571427号“富华桥FUWAQIAO”商标(以…

  申请人:郭俐佐

  委托代理人:临沂越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富华重工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兰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1日对第27957656号“富华沃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571427号“富华桥FUWAQI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对其拥有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知名品牌的抄袭与摹仿,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争议商标的注册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身份证明;商标授权使用证明;商标使用宣传材料;争议裁定书、法院判决;委托加工合同;赠品照片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富华”是被申请人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针对争议商标的无效宣告申请具有不正当性。申请人抢注包括被申请人在内的诸多国内外车辆零配件知名企业的商标,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富华集团及主要成员简介;富华字号的历史变革;商标使用宣传材料;荣誉证明;媒体报道;驰名商标批复;部分商标注册证据;排名证明及纳税证明;“富华”字号受保护的成功维权记录等。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类工业用蜡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的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核定使用在第4类工业用油等商品上,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但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之后审理本案,故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九条为原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当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具体评述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轻油;齿轮油;润滑油;导热油;润滑脂;工业用油脂;工业用油;传动带用润滑油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用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在上述商品上,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该部分商品上,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鉴于申请人在轻油;齿轮油;润滑油;导热油;润滑脂;工业用油脂;工业用油;传动带用润滑油类似商品上注册有本案引证商标,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因此,对于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在前述商品上的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不再予以评述。本案中,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或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是其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仍指向其已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属于前述《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调整范围,在案亦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碳氢燃料、工业用蜡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申请人亦未明确其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何种在先权利受到损害。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轻油;齿轮油;润滑油;导热油;润滑脂;工业用油脂;工业用油;传动带用润滑油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07日

本文《关于第27957656号“富华沃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富华沃胜 2795765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41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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