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江苏圣源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好享家舒适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508719号“好享家”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3709号决定,于2021年12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好享家舒适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江苏圣源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驳回江苏圣源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15508719号第42类“好享家”商标在“1.计算机软件设计;2.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3.信息技术咨询服务;4.托管计算机站(网站)”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调查,没有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使用证据,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就在相关服务上持续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持续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部分标准规范文件;
2、技术服务协议、发票;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4、官方认可与荣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核定商品上的真实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4年10月14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质量控制”等服务上,2015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25年11月27日。复审商标注册人名义经核准变更为本案被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8年05月19日至2021年05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技术服务协议显示,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将好享家MIS软件系统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提供“现场技术支持及网络远程技术支持”,并有相关发票在案佐证。被申请人实际使用的“现场技术支持”可以认定为是对“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服务上的使用。上述证据结合其余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以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考虑到“计算机软件设计;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服务与“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也可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