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莱芜市香椿协会
委托代理人:山东方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182428号“城子县香椿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重新提交的使用管理规则中的第五、六条均根据商标驳回通知书的内容进行完善,对“城子县香椿芽”特定品质与当地自然因素的关联关系及该产品有别于同类产品的特定品质进行了详细的阐述。申请人重新提交的《莱芜市香椿协会“城子县香椿芽”关系说明》足以说明“城子县香椿芽”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管理规则、关系说明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使用管理规则不符合要求,第五条、第六条虽然罗列了该地区香椿芽种植的光照、土壤、气温等生长环境因素以及香椿芽相应的特征与指标,但未明确的说明其产品的何种特定品质与生产地域的自然因素之间的具体联系以及该地理标志产品特有的感官特征和理化指标。申请人提交的《莱芜市香椿协会“城子县香椿芽”关系说明》未明确说明“城子县香椿芽”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以及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信誉或其他特征与当地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