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甲胄联盟 34770390

阅读:25184 2021-03-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上海日石动漫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琐子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昆明祥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日石动漫设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琐子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9期《商标公告》第34770390号“甲胄联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

  异议人:上海日石动漫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琐子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昆明祥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日石动漫设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琐子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9期《商标公告》第34770390号“甲胄联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人在第28类“箭弓;射箭用器具;民族体育运动器具(刀、剑)”、第41类“教学;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等商品或服务上提出被异议商标“甲胄联盟”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对第28类部分商品、第41类等服务上的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异议人在上述类别上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甲胄联盟”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异议人已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或与之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在中国在先使用“甲胄联盟”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当事人存在商业往来、业务合作等特定关系,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理由亦不予支持。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其商标及侵犯其域名权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770390号“甲胄联盟”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甲胄联盟 3477039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4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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