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碳足迹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叁玖叁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16761号“一碳一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艺术加工,精心设计,具有独特的设计外观与理念,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申请人系申请人独创,整体具有极强显著性。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信息、申请人项目介绍、所获证书、相关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且整体缺乏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