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上山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385306号“上山旭日SHSHS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围绕自己企业字号“上山”精心设计而成的,其与驳回通知引证的第17977645号“ZDCT及图”商标、第7560681号“浙变及图”商标、第1408472号图形商标、第22887369号“ZHEBIAN及图”商标、第17977719号“浙电昌泰及图”商标、第20133140号图形商标、第6308383号“BESTGK及图”商标、第9009069号“恒基科达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整体含义、外观设计、显著部分、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共存于市场,并不会产生混淆误认。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实际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