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不苟时尚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元问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24407号“时尚不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经营实践而精心打造的商标品牌,申请商标经使用使商标的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且在消费者当中拥有了相当高的知名度,在实践中实际形成一种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包装图片、版权登记证书、网站广告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文字“时尚不苟”构成,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