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2961851号“昆燕KUNY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昆燕KUNYAN及图 62961851

阅读:125746 2023-02-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昆燕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61851号“昆燕KUNY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822530号“昆燕”商标、第43302175A号“kun yan”商…

  申请人:上海昆燕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61851号“昆燕KUNY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822530号“昆燕”商标、第43302175A号“kun yan”商标、第18958611号图形商标、第12263493号“晨鸟EARLY BIRD及图”商标、第16779368号“燕居香语SWIFTLET HOUSE及图”商标、第22070525号“陈燕美容CHENYAN及图”商标、第54811832号图形商标、第62909201号图形商标、第22849304号图形商标、第6362945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未实际使用,申请商标与之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引证商标一、七、八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引证商标可以共存,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七、八的注册申请已经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上述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九、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通过所有大众传播途径);为商业和广告目的组织展销会;市场调查的设计;商业企业迁移的商业管理服务;为他人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市场营销;商业文档管理;会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此部分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另,引证商标六是否实际使用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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