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范特思(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深圳昶凯电子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1日对第44311637号“Chigno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8409678号“CHIGO”商标、第25043687号“CHI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CHIGO”商标已连续多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三、原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的同行业企业,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或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资料;
2、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资料;
3、中国家用电器协会出具的证明资料;
4、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
5、在先作出的商标案件裁定书、决定书;
6、被申请人相关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深圳昶凯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提起异议,我局决定异议理由不成立,该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并于2021年11月21日刊登于商标注册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该商标经我局核准于2022年5月13日转让予被申请人。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中,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Chignon”与引证商标一、二“CHIGO”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核定使用在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二,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
三、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所提主张,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另,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其他条款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在此情况下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