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卡尔锁具及印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泉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宁波胜锐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3日对第32037580号“CL CL KiLiT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1077591号“KALE KALE KiLiT及图”商标、第15563893号图形商标、第10651147号“KALE KALE KiLi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具有极强的独创性,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者,其在明知申请人及其在先商标的情况下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等产生误认,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四、其他案件中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官网信息资料;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申请人广告宣传资料;申请人销售资料;申请人参展信息;申请人相关决定书、裁定书、行政处罚书、判决书等;被申请人相关信息资料;其他相关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8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铰链、金属锁(非电)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第6类金属铰链、金属锁(非电)等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二、三,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的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中,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CL CL KiLiT及图”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均核定使用在金属铰链、金属锁(非电)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所提主张,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另,鉴于本案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在此情况下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