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68548号“华发文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12127号“华发商都MALL及图”商标、第14412104号“华发商都”商标、第14412213号“华发商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不动产出租”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