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620236号“扫太太”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扫太太 39620236

阅读:180463 2023-02-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郑州桑诺家居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6日对第39620236号“扫太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好太太”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其第1407896号“好太太及图”商标…

  申请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郑州桑诺家居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6日对第39620236号“扫太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好太太”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其第1407896号“好太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请求再次认定引证商标一为驰名商标,并予以保护。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041157号“好太太家品”商标、第4443412号“好家好太太”商标、第4955960号“Good-wife”商标、第11842075号“HOTATA”商标、第11842099号“好太太”商标、第15862365号“Haotaitai”商标、第18177097号“Good-wife”商标、第18180546号“HOTATA”商标、第18190557号“好太太及图”商标、第18191398号“好太太”商标、第18193503号“好家·好太太”商标、第18196901号“好太太家居”商标、第18198087号“好太太家品”商标、第20095248号“郝太太智能”商标、第21176207号“好太太”商标、第22675730号“真太太”商标、第28104535号“Good wife”商标、第35306654号“好太太智联”商标、第35306677号“好太太智居”商标、第35554212号“好太太微联”商标、第37138520号“好太太”商标、第37138542A号“Good wife”商标、第37138542号“Good wife”商标、第37138512号“Haotaitai”商标、第38159871号“妤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二十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四、被申请人除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多件商标,其行为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五、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并产生不良影响。综上, 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企业资料;商标注册信息;广告宣传资料;销售资料;媒体报道;所获荣誉资料;相关裁定书、判决书等;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1类洗衣用晾衣架、饮用器皿、刷子等商品上,后经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提起异议,我局决定异议理由不成立,该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并于2021年4月21日刊登于商标注册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第21类晾衣架、刷子、酒具等商品上在先申请或注册了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六,现均为有效商标。

  3、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知,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一百五十余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其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欧怡曼”、“卡诗季”、“万家尚品VANHOMESUN”、“巧帮太”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本案中,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在先的引证商标十九至二十六尚未初步审定,故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二十六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争议商标“扫太太”与引证商标二至二十六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洗衣用晾衣架、饮用器皿、刷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二十六核定使用的晾衣架、刷子、酒具等商品使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二十六并存,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还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本案中,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申请或注册了引证商标二至二十六,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

  三、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主张权利。本案中,争议商标文字“扫太太”与申请人的商号“好太太”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故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的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致使申请人的商号的在先权利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商号权的规定。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本案中,首先,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除争议商标外,其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包括多件“欧怡曼”、“卡诗季”、“万家尚品VANHOMESUN”、“巧帮太”等在内的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共一百五十余件。其次,被申请人在本案中未能就其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对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在先商标的故意,该类抢注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造成不良影响等主张,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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