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合肥华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武汉沃德凯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4日对第25962338号“米格amig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阿咪果 AMIGO”品牌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在行业内获得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431315号“阿咪果amigo及图”商标、第4677286号“amigo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同行业竞争者,其必然知晓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存在,在此情况下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必将给申请人及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极大的破坏,从而引起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档案信息;申请人所获荣誉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1月28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墨西哥式夹饼、面条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第30类饺子、面粉制品等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二,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中,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米格amigo”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墨西哥式夹饼、面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饺子、面粉制品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所提主张,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另,鉴于本案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在此情况下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