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656452号“BZ.HO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Z.HOME 61656452

阅读:105836 2023-02-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宝政好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哲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56452号“BZ.HO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384884号“BC HOME”商标、第27799958号“BN HOME”商标、第9253…

  申请人:广州宝政好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哲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56452号“BZ.HO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384884号“BC HOME”商标、第27799958号“BN HOME”商标、第9253031号“B.J.HOM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经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该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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