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明烁一品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明烁一品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6期《商标公告》第40070378号“MINSO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INSO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2类“包装带;渔网”。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282754号、第32947513号、第36443332号“MINISO”、第14589120号“名创优品 MINISO”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分别为第22类“帆;运载工具非专用盖罩”等、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均有其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功能用途、消费服务对象等,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070378号“MINSO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