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怡
委托代理人:陕西纳远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611630号“怡琳美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5435089号“怡美家YIMEIJIA”(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第57668865号“怡美家YIMEIJIA”(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驳回,至本案审理之日,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