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速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乙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广州)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035236号“速宁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第25984458号“康速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相距较远。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程序。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第25984458号“康速宁”商标已被我局撤销决定在“口罩”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9月6日第1802号《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口罩商品与引证商标继续有效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