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黔醇酿酒作坊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890019号“黔醇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57214605号“黔醇酱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驳回,至本案审理之日,上述决定已生效。第56282948号“黔醇珍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于2022年11月17日被我局异议程序裁定不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二被我局异议程序裁定不予注册,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