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零瓴软件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海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3960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582123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注册,至本案审理之日,上述决定已生效。第7784347号“利居行装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在法定期限内续展,丧失专用权已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二丧失商标专用权已满一年,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