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199372号“长江養老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长江養老及图(指定颜色) 63199372

阅读:147570 2023-02-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99372号“长江養老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自申请人 2007年5月成立以来一直使用至今,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识别度,能够与申请人形成唯一紧密的联系…

  申请人: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99372号“长江養老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自申请人 2007年5月成立以来一直使用至今,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识别度,能够与申请人形成唯一紧密的联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117319号“长江协同创新科技研究院(苏州)有限公司及图”商标、第17498743号“长江商学院”商标、第17498913号“长江商学院 CKGSB及图”商标、第11559717号“长江商学院校友会”商标、第6692301号“长江基建集团有限公司”商标、第6692304号“長江基建集團有限公司”商标、第51195144号“长江存储 YANGTZE MEMORY及图”商标、第19003260号“长江湿地公园 Changjiang Wetland Park及图”商标近、第19896628号“长江证券 CHANGJIANG SECURITIES”商标、第19896433号“长江”商标第143167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且“保险、信托”行业入门槛高,服务特点又导致相关公众的注意力较高,对不同商标的差异辩识度较强,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不构成相同类似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九、十已进入撤销复审流程。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页;2007 年 5 月 19 日申请人正式开业及揭牌仪式;申请人荣誉证明;2007-2015 年养老保险公司企业年金业务情况表和 2016-2018 年保险机构企业年金等受托管理业务情况表;申请人部分带有“长江养老”的养老保障产品设计批复;申请人 2017-2020 年全国各地企业的销售发票等。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七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2、引证商标九、十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在“保险经纪;信托;保险承保”服务上的注册,上述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七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承保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核定使用的保险信息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形成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相混淆。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鉴于引证商标九、十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的评审结果未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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