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喔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11130号“C满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系中国休闲食品行业的领跑者,申请商标来源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核准注册的“C满E”商标,并与主品牌“天喔、天喔茶庄”组合使用,通过申请人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积攒了较高的知名度及显著性。申请商标来源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核准注册的“C满E”商标,是申请人出于合理商业使用的需求而进行的注册申请,具有正当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640910号、第56642037号“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识别效果、显著部分、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简介及产品实物图;关于认定天喔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天喔”、“天喔茶庄”商标以及申请人相关获奖证明;在先核准注册的“C满E”商标详细信息;“C满E”产品在京东、天猫、苏宁易购的销售评价;2016-2021年“C满E”产品销售发票;2014-2020年“C满E”产品相关媒体报道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汁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果汁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形成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