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051480号“红包小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红包小店 63051480

阅读:100832 2023-02-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红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51480号“红包小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设计,商标具有特殊含义,用于指定服务中并不缺乏显著特征。申请商标是根据自身行业属性和特点精心设计,有较高的显…

  申请人:深圳市红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51480号“红包小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设计,商标具有特殊含义,用于指定服务中并不缺乏显著特征。申请商标是根据自身行业属性和特点精心设计,有较高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91218号“红包 HONGBAO”商标、第62525812号“红包严选”商标、第16818655号“红包网”商标、第62530503号“红包能量”商标、第15984460号“红包头条”商标、第16352378号“QQ 红包”商标、第9188431号“大红包”商标、第33753296号“红包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公众能轻易区分,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四处于注册申请中。引证商标一、三、七已共存注册。申请商标标识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二、四官网信息;举证商标具体信息查询单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四均经注册审查程序予以驳回,其所有人均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故上述驳回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二、四均已被驳回,其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至八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五至八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广告等服务上,缺乏显著性,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10日

本文《关于第63051480号“红包小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红包小店 6305148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39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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