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俊光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734212号“京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96869号“京晶 JINGJ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在“粉丝(条)”商品上的注册,引证商标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91469号“京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在“食用小苏打”商品上的注册,引证商标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在“粉丝(条)”商品上、引证商标二在“食用小苏打”商品上的注册均已被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