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6820664号“努杰尼”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努杰尼 46820664

阅读:137961 2023-02-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康恩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驰基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07日对第46820664号“努杰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159503号、第43036932号“杰尼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申请人:康恩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驰基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07日对第46820664号“努杰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159503号、第43036932号“杰尼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杰尼亚”(Zegna)品牌于1910年在意大利创立,源自品牌创始人Ermenegildo Zegna先生的姓名,具有极强的显著性。申请人的“杰尼亚”等商标经长期大量使用已成为中国消费者所熟知的知名商标,并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了对应的关系。三、申请人商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极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名下共计103件商标,多件商标处于闲置高价转让状态。被申请人申请和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其行为不仅损害了申请人的权利,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和市场秩序,带来不良社会影响,同时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百度百科、中国品牌服装网、MBA智库百科、奢侈服装排行榜百科、商品资讯、凤凰网时尚、品牌互动网、SOSO百科、成都全搜素新闻网、杰尼亚官网对杰尼亚的介绍信息及德勤历年发布的奢侈品全球力量报告;

  2、申请人杰尼亚/Zegna品牌百年图册;

  3、杰尼亚品牌在全球范围内申请注册的系列商标的部分注册证及其中文翻译;

  4、杰尼亚/Zegna在全国的专卖店列表、部分店铺租赁合同及票据复印件;

  5、杰尼亚/Zegna2009-2017年产品型录及宣传册;

  6、申请人搜集的部分国内媒体宣传报道;

  7、杰尼亚/Zegna推广、合作活动的媒体报道及现场照片、部分合同、GFK市场调查报告;

  8、中国国家图书馆查询杰尼亚的查询资料;

  9、在先裁定及法院判决书;

  10、被申请人商标高价转让信息页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成品衣等商品上。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31年1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申请人所有,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得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二的申请日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其获得初步审定日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睡眠用眼罩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名下现共有91件商标,涉及9个类别的商品,其中包括“爱丝彤”、“叠叠鹿”、“傲川”、“曼林威”、“星珊”、“伊尚夏”、“杏芙”、“淘敏”、“依喆维尔”、“FUKKUDA”等多件与他人具有独创性字号、具有较强显著性标识相同或相近的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的精神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杰尼亚”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成品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二,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体相对权利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围。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该项规定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第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并具有较高知名的商标相近,且由我局经审理查明3可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爱丝彤”、“叠叠鹿”、“傲川”、“曼林威”、“星珊”、“伊尚夏”、“杏芙”、“淘敏”、“依喆维尔”、“FUKKUDA”等多件与他人具有独创性字号、具有较强显著性标识相同或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对其商标来源无合理解释,亦未对其注册行为或名下商标的使用情况意图进行说明或举证,同时,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0可知,被申请人亦在互联网进行商标售卖,故足以推定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且具有进行商标转卖获取非法利益之故意,主观意图难谓正当,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应有的合理性或正当性,该类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其他主张,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10日

本文《关于第46820664号“努杰尼”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努杰尼 4682066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39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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