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伊丽雅美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388705号“伊丽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32964号“伊丽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核准已转让给申请人;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823804号“伊丽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现已生效,宣告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736期《商标公告》上,且已满一年;
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27656号“伊多丽雅”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撤销,其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起撤销复审,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72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为申请人所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不再存在权利冲突。其次,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宣告无效,且已满一年;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其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