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胜寒
委托代理人:三河市玖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建卡爹拉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对第37728770号“鹅娘冰鹿”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2025627号、第22026343号、第22026115号、第44548474号“醉鹅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上述商标共存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在先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特征,且经过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二、被申请人高度复制摹仿“醉鹅娘”品牌进行商标注册,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系列引证商标的恶意抢注。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知乎截图;申请人“醉鹅娘”系列商标清单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29年12月6日。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申请人所有,其中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得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三的申请日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其获得初步审定日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引证商标四的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第35类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第38类信息传送等服务上、第33类烧酒等商品上,以上商标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均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的有关规定的精神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第一,首先,鉴于引证商标四的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其不构成争议商标的权利障碍。其次,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信息传送等服务在销售对象、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区别,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第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醉鹅娘”等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在中国大陆地区已在白酒等商品上使用,更不能证明已具有了一定影响,故本案在案证据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未阐述具体理由,故我局予以驳回。
申请人其他主张,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