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562954号“量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量子 59562954

阅读:99999 2023-02-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利洁时亮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562954号“量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9235号、第43579943号、第14491510号、第19601687号、第58012870号、第1…

  申请人:利洁时亮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562954号“量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9235号、第43579943号、第14491510号、第19601687号、第58012870号、第14491509号、第46729078号、第37936059号、第33623307号、第40740227号、第11882667号、第2499799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漂白盐;研磨剂;磨光粉;洗衣用漂白剂;干洗剂;肥皂;洗衣剂;香精油;香水;香;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空气芳香剂;除臭皂”商品上的申请,全部引证商标均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其他商品上获得注册的障碍。申请商标使用在“洗碗机用催干剂;洗餐具制剂;洗碗机用清洁剂;洗碗机用洗涤剂;去污剂;清洁制剂;家用除水垢剂;除锈制剂;抛光制剂;擦亮用剂”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在“洗碗机用催干剂;洗餐具制剂;洗碗机用清洁剂;洗碗机用洗涤剂;去污剂;清洁制剂;家用除水垢剂;除锈制剂;抛光制剂;擦亮用剂”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漂白盐;研磨剂;磨光粉;洗衣用漂白剂;干洗剂;肥皂;洗衣剂;香精油;香水;香;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空气芳香剂;除臭皂”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于指定的“洗碗机用催干剂;洗餐具制剂;洗碗机用清洁剂;洗碗机用洗涤剂;去污剂;清洁制剂;家用除水垢剂;除锈制剂;抛光制剂;擦亮用剂”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指定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洗碗机用催干剂;洗餐具制剂;洗碗机用清洁剂;洗碗机用洗涤剂;去污剂;清洁制剂;家用除水垢剂;除锈制剂;抛光制剂;擦亮用剂”复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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