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南海双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山东志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南海双星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志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5期《商标公告》第39922061号“状元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状元虎”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餐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1547894号“宏状元”、第14893879号“状元宅递”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厅;饭店;流动饮食供应”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922061号“状元虎”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