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536557号“鲜满堂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鲜满堂及图 34536557

阅读:193480 2023-02-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湖南安邦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海南智慧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07日对第34536557号“鲜满堂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大量注册商标的行为明显缺乏实际使用的意图,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湖南安邦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海南智慧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07日对第34536557号“鲜满堂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大量注册商标的行为明显缺乏实际使用的意图,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形式):相关案例;被申请人商标列表等。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8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8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酒精、抗生素、药制糖果、空气净化制剂、动物用蛋白质补充剂、蚊香、包扎绷带、牙科用印模材料、宠物尿布、婴儿尿布商品上。

  2、被申请人在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类等多个类别商品以及35、36、37、38、39、40、41、42、43、44、45等多类别服务上共申请注册6600多件商标,部分商标已被驳回或不予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19年《商标法》第一条、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2013年《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依据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被申请人在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类等多类商品以及35、36、37、38、39、40、41、42、43、44、45等多类服务上共申请注册6600多件商标,部分商标已被驳回或不予注册,在被申请人未作出合理解释,且未提交有关使用证据的情况下,上述注册行为严重超出正常的商业经营需求,具有牟取非法利益及恶意囤积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本案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1日

本文《关于第34536557号“鲜满堂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鲜满堂及图 3453655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35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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