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536129号“建国铂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建国铂萃 59536129

阅读:102211 2023-02-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首旅建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知义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536129号“建国铂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建国铂萃”是申请人在原“建国饭店”品牌的基础上推出的联合品牌,“建国”来自申请人第770965“建国JIANGUO及图”商标…

  申请人:北京首旅建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知义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536129号“建国铂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建国铂萃”是申请人在原“建国饭店”品牌的基础上推出的联合品牌,“建国”来自申请人第770965“建国JIANGUO及图”商标、第8899644号“建国饭店”商标,申请人是北京建国饭店的经营人,具有正当的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258127号“建国铂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驳回,不享有在先权利。北京建国饭店是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中国首家中外合资酒店,“建国”一词在中国酒店住宿行业具有特殊性、正面意义,曾被认定为北京市著名商标,经过使用的“建国饭店”也在社会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是酒店集团内部关联企业间的合作,申请商标经过“建国饭店”商标注册人的同意且是酒店集团内部关联企业间的合作,且“建国”、“建国饭店”商标已注册,申请商标并不会造成不良影响。并不会对社会秩序造成不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页):

  1、第770965“建国JIANGUO及图”商标、第8899644号“建国饭店”商标权利证明;

  2、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北京市与美籍建筑师陈宣远合作建设旅游饭店的通知》;

  3、1982.4.28《中国日报》建国饭店开业特刊;

  4、凤凰网等关于号召全国学习建国饭店的建设模式和经验的相关文章;

  5、携程网上建国饭店的信息;

  6、北京建国饭店曾负责两会相关接待任务的报道等资料;

  7、搜狐网《建国铂萃酒店强势入驻北京国贸,引领高端酒店投资新趋势》、人民网《如家酒店集团与首旅酒店集团深度整体以住宿业务为发展核心,构建顾客生态圈》、腾讯网《首旅110亿合并如家又一家民营酒店巨头并入国资》、首旅如果家官网上关于“建国饭店”和“建国铂萃酒店”的介绍等证据;

  8、建国饭店所获荣誉资料;

  9、关于“建国饭店”的媒体报道;

  10、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

  11、申请人最早商标档案信息;

  12、其他证据资料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人主张申请商标是其在原“建国饭店”品牌的基础上推出的联合品牌。“建国”来自其第770965“建国JIANGUO及图”商标、第8899644号“建国饭店”商标,但本案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商标不同。其次,虽然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大量媒体宣传报道等证据,但多体现的是“北京建国饭店”,申请人在先商标的使用和知名度并不必然延及本案申请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3日

本文《关于第59536129号“建国铂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建国铂萃 5953612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34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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