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优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727632号“台词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驳回理由:该商标与陈伟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1519853号“台词”商标近似。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初步审定在第25类:“腰带,宗教服装,睡眠用眼罩,浴帽”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驳回在第25类:“服装,T恤衫,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戏装,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婚纱”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519853号“台词Taic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广告宣传、媒体报道、所获荣誉等作为资料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我局经审理认为,该标志作为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并向申请人送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要求其对此补充申辩理由。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补充答辩:申请商标不是宣传用语或句子。虽然申请商标中含有“裤”,但“台词”的本意是“戏剧表演中角色所说的话语”。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10月6日第1810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台词热裤”指用户根据自己的喜好将优质的经典台词内容用扣子扣在裤子上以此来填充空白的热裤,是申请人的一种宣传方式。申请人将与此概念近似的“台词裤”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公众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人提交证据多为“优酷”或“youku”的使用,未体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并未体现本案申请商标,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了显著性。且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