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琢腾玳耀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正博恒知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93864号“风版FENG B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6041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前述商标已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1980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49116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14340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