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295045号“柳夜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柳夜熙 60295045

阅读:87808 2023-02-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创壹科技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卓奇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295045号“柳夜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的虚拟人物,该品牌文字内容为申请人臆造词汇,不具备实际含义。“柳夜熙”品牌已经发布后,获得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与影响…

  申请人:深圳创壹科技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卓奇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295045号“柳夜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的虚拟人物,该品牌文字内容为申请人臆造词汇,不具备实际含义。“柳夜熙”品牌已经发布后,获得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获得了较高的声誉。在2021年10月前,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存在“柳夜熙”这三个字,“柳夜熙”这三个字无实际含义。且“柳夜熙”是申请人原创品牌,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首次提出“柳夜熙”商标注册申请后,该商标被大量抢注,如果商标局驳回了申请人的注册申请,可能进一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柳夜熙介绍;百度百科;申请人以柳夜熙为品牌标识在抖音、B站、快手、小红书等互联网平台中播放的视频内容;工作底稿;内部设计沟通记录;外包协议;新闻媒体对申请人的报道;柳夜熙商标被抢注的新闻报道。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媒体报道等证据能够证明“柳夜熙”这一互联网虚拟人物是由其原创设计的,且“柳夜熙”经宣传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3日

本文《关于第60295045号“柳夜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柳夜熙 6029504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34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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