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蔡润辉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275791号“滴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自身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并不缺乏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第20类商品上第17559540号“滴茶KATEA”商标、第43类服务上第39416163号“滴茶小馆”商标均已获准注册,依据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应当获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第17559540号“滴茶KATEA”商标、第39416163号“滴茶小馆”商标的档案信息;产品宣传照片。
经复审认为,尚无充分理由足以认定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木材等复审商品上缺乏显著性,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