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邢台弘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50800号“SIMULATION BAMBO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材质等特点,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显著性。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很多都获准注册,请求按照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照片及案例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可译为“模仿竹子”,用作商标使用于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材质等特点,缺乏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