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浙江省农创客发展联合会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东品牌策划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河北农创客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924927号“农创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4200号决定,于2022年08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人事管理咨询、复印服务、会计、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上被我局已生效的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并于2023年1月20日发布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于《商标公告》第1824期。鉴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上已被撤销,故本案审理基础已不存在,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