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44628号“萬寳”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萬寳 744628

阅读:70569 2023-03-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吕洁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广州万宝家电控股有限公司(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万宝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44628号“萬寳”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4113号决定,于2022年07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吕洁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广州万宝家电控股有限公司(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万宝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44628号“萬寳”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4113号决定,于2022年07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账单及报关单及发票、销售合同、商业发票、装箱单、提货单、售货确认书、发票、买卖合同及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2018年10月19日至2021年10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进出口代理”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的进出口代理、拍卖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调查,在全国主要的进出口代理市场均没有发现有被申请人标有复审商标的“进出口代理、拍卖”服务项目,同时申请人也在互联网上对复审商标进出口代理服务进行检索,同样没有发现被申请人有提供上述服务。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逾期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撤销申请是明知复审商标持续在指定服务上使用而对撤销申请程序的恶意滥用,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复审商标一直持续使用,如果撤销,将给国有资产造成难以挽回的巨大损失。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许可人广州万宝商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站打印的该公司基本信息;

  2、广州万宝商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场所照片、部分员工名片;

  3、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站打印的该公司基本信息、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表、员工名片;

  4、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从事大宗原材料进出口代理服务的相关证据材料;

  5、广州万宝商业贸易有限公司与东南贸易(香港)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及相关的商业发票、装箱单、海运提单;

  6、广州万宝商业贸易有限公司与GM(新加坡)有限公司签订的售货确认书及相关发票;

  7、广州万宝商业贸易有限公司与UVUV国际私人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及相关的商业发票、海运提单;

  8、广州万宝商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金博物流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及相关的增值税发票。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原撤销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与上述证据一致,在此不再予以赘述。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原撤销被申请人于1993年10月4日申请注册,于1995年5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室外广告等服务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25年5月6日。复审商标经核准,于2022年9月13日转让至广州万宝家电控股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请求和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从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分析: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至3仅能证明相关主体的资质等,并非复审商标的直接使用证据。经营场所照片、部分员工名片为单方证据,未显示具体形成时间,亦未显示具体的商品和服务。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仅能证明其进口过再生铜原料商品,并不能证明其亦提供了进出口代理服务,且该份证据亦未显示本案复审商标。证据5-7中的销售合同、商业发票、装箱单、提货单、售货确认书等证据均未体现复审商标,且上述销售合同仅显示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作为买方购买、并作为卖方销售了“PAI(酰亚胺)”商品,并无相关代理协议等证据表明其为他人提供了进出口代理服务。证据8中的合同包括广州金博物流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买方与广州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电解铜商品的买卖合同,还包括广州万宝商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卖方与广州金博物流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电解铜的买卖合同;虽然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的发票,但在上述合同中并未体现复审商标,且《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替他人推销”服务是指:为他人销售商品或服务提供建议、策划、宣传、咨询等服务,该类服务的对象应为商品或服务的经销商(含提供者),不包括通过零售或批发直接向消费者出售商品或服务、以价格差异获取商业利润的情形。广州万宝商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购买相关商品并出售的行为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拍卖服务。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或其被许可人于复审期间内,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拍卖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的进出口代理、拍卖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03日

本文《关于第744628号“萬寳”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萬寳 74462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31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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