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尔维博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刘盛文
申请人于2022年1月30日对第23527911号“曾经CENGJI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包含争议商标在内的近八百件商标,且多数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或较高知名度的商标近似,多件商标已被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申请,被申请人大量囤积商标并进行公开售卖,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其行为具有明显恶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用以证明被申请人具有恶意的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4月12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镜子(玻璃镜)、竹木工艺品、木头或塑料标志牌、家养宠物栖息箱、垫枕、室内窗用百叶帘(家具)、家具、床、沙发”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在“家具、床、沙发”商品上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11月27日第1817期《商标公告》上。
2、经查,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众多商品、服务类别上共申请注册了近八百件标识不同的商标,其中包含“莱昂芭莎LAIN BAZAAR”、“古爵驰KHUJORCH”、“雷玛尼LEIMANI”、“大唐中兴 DTZX”、“星际穿越 XJCY”、“岁月神偷SUIYUESHENTOU”、“地球脉动DIQIUMAIDONG”、“时间简史SHI JIAN JIAN SHI”等较多与他人品牌或作品名称相同或较为相近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相关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按照当事人具体理由及在案证据依据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对上述规定不再另行评述。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此我局认为,根据查明事实2,被申请人在众多商品、服务类别上共申请注册了近八百件标识不同的商标,其中包含“莱昂芭莎LAIN BAZAAR”、“古爵驰KHUJORCH”、“雷玛尼LEIMANI”、“大唐中兴 DTZX”、“星际穿越 XJCY”、“岁月神偷SUIYUESHENTOU”、“地球脉动DIQIUMAIDONG”、“时间简史SHI JIAN JIAN SHI”等较多与他人品牌或作品名称相同或较为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其商标实际使用证据,亦未对其申请注册上述各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在网上公开售卖其名下商标。综合考虑上述情况,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