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乐军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36274号“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0787036号“乐”商标、第58332997号“乐酒坊”商标、第52762064号“乐弧八 乐弧”商标均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