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5601338号“GEH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GEHU 55601338

阅读:122520 2023-03-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谷和照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顺德拉歌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07日对第55601338号“GEH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9104133号“GUHE”商标、第15701008号“GUH…

  申请人:深圳市谷和照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顺德拉歌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07日对第55601338号“GEH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9104133号“GUHE”商标、第15701008号“GUH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营业地址邻近,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关系”,争议商标明显是对特定关系人在先商标的恶意摹仿与抢注。三、被申请人名下申请了多枚商标,商标的文字之间毫无关联,与经营者为创建自身品牌围绕核心文字申请商标的习惯相悖。申请人有合理理由推断,被申请人并无真实的商标使用意图,其行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签订的合同、送货单、发票;

  2、申请人参加展会、交流会的材料;

  3、申请人通过报刊、网站进行推广的材料;

  4、申请人获得的部分荣誉;

  5、申请人经营过程中使用商标的情况;

  6、申请人企业能力评估与主营产品报告;

  7、其它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顾问;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录入服务;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11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寻找赞助服务和第11类灯泡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申请人所有,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9、11、35等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第49380570号“老远东”商标、第54994319号“长虹风世界”商标、第51089653号“三雷士风霸王三”商标、第50691755号“奥普风霸王”商标、第56613582号“松下风世界”商标等二百余个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灯泡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该条规定的合同、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规定。

  本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根据审理查明3可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9、11、35等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第49380570号“老远东”商标、第54994319号“长虹风世界”商标、第51089653号“三雷士风霸王三”商标、第50691755号“奥普风霸王”商标、第56613582号“松下风世界”商标等二百余个商标。被申请人亦未能对上述商标的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不再单独予以评述。申请人其它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15日

本文《关于第55601338号“GEH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GEHU 5560133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27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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