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教留才认证服务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诺睿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留信信息科学研究院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16日对第57612343号“中留才”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基于在先使用并注册的第48558036号、第48573153号、第61855044号“教留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争议商标明显是对上述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和抢注。被申请人抢注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官网介绍;2、网站网址等电子图片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1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二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41类学校(教育)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在专用权期限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3、引证商标三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申请,且其注册申请被驳回,现已失效。
以上事实由在案证据及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单独作为案件审理的直接依据。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进行审理。
一、鉴于引证商标三申请时间晚于争议商标,且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无效,故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争议商标的权利障碍。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非类似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之情形。
二、首先,《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保护的现有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明确其除了在先商标权以外,还享有何种在先权利。其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申请人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综上,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提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