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月亮小屋(中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57102号《关于第54708433号“月亮小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902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02443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被公告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因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经审理查明:在本案诉讼期间,引证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及查明事实,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