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源圆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03154号“先生下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自创,整体具有显著性,用在指定服务上,并非是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73816号商标、第2032026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待引证商标一撤销案件审结后再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作出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先生下厨”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15日